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对影视艺术项目的资助工作,繁荣影视艺术,促进影视剧的创作、拍摄和创新发展,多出优秀作品,推进上海文化大都市建设,根据本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2008年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影视艺术项目,主要包括影视剧、广播剧剧本创作项目、影视艺术活动项目等。对影视剧等拍摄制作项目,本会采取扶持贷款的办法,如符合本会《文化项目扶持贷款管理办法》申报条件的,可另行申报。
第三条影视剧剧本创作项目,主要指电影(含故事片、美术动画片、纪录片)、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广播剧等剧本原创项目。
影视艺术活动项目,主要指节庆类、纪念类、学术类中具有较强公益性的影视艺术活动和重要赛事项目,以及与影视艺术相关的其他活动项目等。
第四条本会资助的影视艺术项目主要是:
一、列入上海重点影视创作规划,体现时代精神,反映现实生活,达到较高思想、艺术水准的优秀影视剧、广播剧剧本创作项目。
二、反映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弘扬民族精神,体现优秀文化传统或上海历史文脉,具有较高思想、文化内涵的优秀影视剧、广播剧剧本创作项目和有关影视艺术活动项目。
三、体现创新和探索精神,具有较高艺术品位和独特艺术个性,在国内外重要影视赛事评比中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优秀影视剧、广播剧剧本创作项目。
四、反映儿童和青少年题材,内容积极向上,富有健康情趣和艺术感染力,有益于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陶冶道德情操的优秀影视剧、广播剧剧本创作项目。
五、有利于培养和推出上海影视艺术创作新人、激发年轻一代创作活力,主要由新人创作的影视剧、广播剧剧本创作项目和有关影视艺术活动项目。
第五条申报资助的影视剧、广播剧剧本创作项目,应是未经发表、播映过的、在申报时已完成详细故事梗概,或已初步完成剧本创作(含根据文学等作品改编)的项目。
申报资助的影视艺术活动项目,应是计划在申报年度策划启动或开始实施,并将于当年度或下一年度完成的项目。
申报时已基本完成的活动项目,原则上不再受理申报。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第六条凡具有上海籍户口的公民、在上海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公民、在上海工作并取得在我国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同时具备申报影视艺术项目有关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本会工作人员除外),均可以向本会申报影视艺术项目的资助。
为促进影视剧剧本创作的繁荣,对为上海有关影视文化单位进行剧本创作,或影视剧剧本被上海有关影视文化单位采用拍摄的外省市作者,只要确认作品的出品权归上海,也可以向本会申报影视剧剧本创作项目的资助。广播剧剧本创作项目暂不受理个人申报,须由计划播出单位或由该单位与作者个人共同申报。
第七条由本市影视文化单位申报电影剧本创作项目的,需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由本市影视文化单位申报电视剧、电视动画片或广播剧剧本创作项目的,需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摄制电影许可证》。
由多家单位参与的影视艺术活动项目,须经各参与单位在《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盖章同意,再由其中一家单位申报,原则上由主办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申报。
第八条本会根据上海文化艺术事业发展需要和影视艺术项目资助总量,以及项目的艺术质量、影视片种、规模容量、成本投入等,确定项目资助资金额度。
对列入上海重点影视创作规划的项目,本会将采取重点倾斜措施,根据具体情况,在以下资助金额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资助的投入力度。
一、电影剧本创作项目:
1、由个人申报、未被列入本市影视文化单位拍摄计划的电影剧本(含故事片、美术动画片、纪录片)创作项目,每部资助金额一般在1万元之内;已基本达到拍摄水平的优秀剧本,可酌情增加资助额度。
2、由本市影视文化单位申报或由该单位与作者个人共同申报,并已被列入该单位拍摄计划的电影剧本(含故事片、美术动画片、纪录片)创作项目,每部资助金额一般在5—10万元之间。
二、电视剧剧本创作项目:
1、由个人申报、未被列入本市影视文化单位拍摄计划的电视剧剧本(含电视动画片)创作项目,8集以下的短篇电视连续剧,一般资助金额在1—2万元之间;9—16集的中篇电视连续剧,一般在2—4万元之间;17集以上的长篇电视连续剧,一般在4—8万元之间。已基本达到拍摄水平的优秀剧本创作项目,可酌情增加资助额度。
2、由本市影视文化单位申报或由该单位与作者个人共同申报,并已被列入该单位拍摄计划的电视剧剧本(含电视动画片)创作项目,8集以下的短篇电视连续剧,一般资助金额在3—5万元之间;9—16集的中篇电视连续剧,一般在5—12万元之间;17集以上的长篇电视连续剧,一般在12—20万元之间。
三、广播剧剧本创作项目:
由本市广播文化单位申报或由该单位与作者个人共同申报,并已被列入该单位制作播出计划的广播剧剧本创作项目,一般资助金额在1—3万元之间。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与剧本创作相关方面的需求和支出。
三、影视艺术活动项目:
基本上遵循谁主办、谁出资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申报单位的自筹资金和配套资金,须达到该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70%以上;本会对影视艺术活动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该项目投入总额的30%。
第九条本会对专家评审委员会、项目评估组和审定委员会评审、评估和审定通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电影、电视剧剧本创作项目和影视艺术活动项目,采取一次性或分期拨款的资助方式。拨款前,本会根据申报者提交的《项目资助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内容和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与受资助方签订《项目资助协议》,双方按照协议执行(《项目资助申报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附件)。
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本会如发现受资助者在项目申报主体、实施主体、项目策划内容与实施内容、项目经费预算与实际支出等方面,与申报时填写的《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又无充足理由时,本会有权对该项目进行重新审定,并采取相应措施。
受资助者的资金帐户以《项目资助协议》中约定的帐户为准,资助拨款期限,按照协议规定执行,如获资助者违反协议,弄虚作假、挪用有关经费等,本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撤消该资助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权在拨款前对资助项目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依照国家相关的法规和规章,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
第十一条申报各类影视艺术项目资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者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等)复印件一份。
二、本会《项目资助申报表》一式六份。
三、申报电影剧本创作项目的,须提交剧本或5000字左右的详细内容梗概一式六份;申报电视剧、广播剧剧本创作项目的,须提交3000字左右的详细内容梗概和每集500字左右的分集内容梗概一式六份,如已完成剧本初稿的,也可提交剧本或部分剧本一式六份。改编的作品应附原著、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四、申报具有涉外性质的影视艺术活动项目,须提交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或复印件一份;与涉外项目相关的文件或复印件一份。
五、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
一般情况下,提交的各类材料均不予退回,请申报者自行备份。
第十二条本会项目资助评审办公室常年受理影视剧、广播剧剧本创作项目的申报;并在每年的项目申报受理期,受理影视艺术活动项目的申报。
2008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