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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2008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的项目资助工作,推进上海文化大都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的资助宗旨是:广泛筹集资金,资助公益文化,扶持重点项目,推动文化创新,集聚文化人才,加强文化交流,致力于上海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三条本会资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的范围

  第四条本会资助的范围包括:文学、文化研究、影视、戏剧、曲艺、音乐、舞蹈、杂技、美术、书法、摄影、文博、图书、群众文化等领域的创作、研究、演出、出版、展览、交流、文艺人才和文化艺术活动等项目。

  第五条本会资助的项目主要是:

  一、列入上海重点文艺创作规划,体现国家和上海文化艺术水准的重点文艺创作项目。

  二、体现时代精神,反映现实生活,具有较高思想、文化内涵的优秀文艺创作和文化艺术活动项目。

  三、体现自主创新和探索精神,具有较高艺术品位和独特艺术个性,社会效益良好的优秀文艺创作和文化艺术活动项目。

  四、体现优秀民族文化传统和上海历史文脉,具有群众参与性强、受众面广泛、公益性明显和可持续发展的优秀群众文化项目。

  五、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保护范围的优秀民族民间民俗文化艺术项目和特色品牌项目。

  六、有利于弘扬民族文化,加强与国内外的文化交流,提升上海文化竞争力、促进中华文化“走出去”的文艺创作和文化艺术活动项目。

  七、有利于繁荣演出市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舞台演出补贴项目。

  资助项目的具体要求,见本会制定的相关《项目资助实施细则》;本会下设的上海文艺人才专项基金、上海图书出版专项基金、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艺术发展基金和上海京昆艺术中心艺术发展基金制定的相关办法和细则。

  第六条申报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上海籍户口的公民。

  二、在上海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公民。

  四、在上海工作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

  为促进文艺创作的繁荣,对为上海有关文化艺术单位进行创作、或创作作品被上海有关文化艺术单位采用的外省市作者,只要确认作品的出品权、出版权归上海,也可以向本会申报有关创作项目的资助。

  第七条本会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项目资助的申报。

  第八条本会根据上海文化发展的需要,制定年度资助实施计

  划,调整和修订《项目资助实施办法》和相关《项目资助实施细则》,并在上海主要报刊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资助信息和获资助项目名单。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申报资助的项目应是计划在申报年度策划启动或组织实施、当年度完成或下一年度完成的项目,并符合本会年度资助实施计划。申报时已基本完成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受理申报。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第十条申报者需向本会提交《项目资助申报表》和相关项目指定提交的有关材料如剧本、音像资料等。

  第十一条申报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按照本会《项目资助评审办法》实行。由本会项目资助评审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资助项目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项目提交本会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

  项目资助评审实行专家评审、专业评估、决策审定的“三位一体”的评审机制。本会专家评审委员会和项目评估组提出项目资助的立项建议和资助金额建议;本会审定委员会根据评审、评估结果与建议,审定批准资助项目与资助金额。

  第十二条本会审定委员会有权根据上海文化发展需要和政府委托,直接决定对一些项目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评委遇到与本人相关的申报资助项目时,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资助项目一经审定批准,即由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者。凡获得资助的项目均由本会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签约和资助

  第十五条获项目资助的单位法人和个人,凭本会的资助通知书,与本会签订《项目资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填写相关表格,办理资助手续。

  第十六条获资助者须对资助项目单独立账,指定专人负责资助款项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项目资助协议》中的约定使用资助经费,向本会提交《资助项目进度报告表》等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权在拨款前对资助项目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依照国家相关的法规和规章,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

  第十八条获资助者在项目完成后,须接受本会的项目监管,提交《资助项目成果报告书》和《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并向本会无偿提供该项目的录音、录像、出版物等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获资助项目的成果在使用时,须声明该项目是本会资助项目。本会对获资助项目的成果按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条款,享有一定的使用权。

  第五章 评估和审计

  第二十条本会组织专业人员对已完成的资助项目进行监管、评估、验收和财务决算,并视情况组织审计。对未达到协议规定要求的资助项目,本会有权责成获资助者进一步修改完善,其费用自理。

  第二十一条本会提供的资助经费原则上不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特殊情况下经本会同意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资助项目完成后,本会有权收回、折旧处理或授权有关机构保留、使用。

  第二十二条本会对获资助者违反协议,弄虚作假、挪用资助经费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撤销该资助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获资助者不能按约定实施或完成资助项目时,应及时通知本会。本会将视实际情况延期、终止或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

  第二十四条经本会决定终止、撤销的资助项目,获资助者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账目,按要求填写《资助项目进度报告表》和《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提交本会进行清算。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项目资助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和领导,由本会项目资助评审办公室和资助项目监管办公室承担相关的日常工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审定委员会汇报相关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会对本办法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2008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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