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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舞台艺术项目资助实施细则(2008年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对舞台艺术项目的资助工作,繁荣舞台艺术,促进舞台剧目的创作演出和创新发展,多出优秀作品,推进上海文化大都市建设,根据本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2008年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舞台艺术项目,主要包括舞台剧剧本创作项目、舞台艺术创作演出项目和舞台艺术活动项目。

  舞台剧剧本创作项目,主要指戏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等舞台剧本的原创和改编创作项目。

  舞台艺术创作演出项目,主要指戏剧、曲艺、音乐、舞蹈、杂技、儿童剧等艺术门类的创作演出剧目和作品(含原创剧目和作品、进行过重大加工提高的剧目和作品、根据其他剧种移植的剧目和作品,以及传统剧目的整理改编等);原创小剧(节)目的创作演出项目。

  舞台艺术活动项目,主要指节庆类、纪念类、学术类中具有较强公益性的舞台艺术活动和重要赛事项目,以及与舞台艺术相关的其他活动项目等。属于“政府购买”的重大文化艺术活动项目不在此列。

  第三条本会资助的舞台艺术项目主要是:

  一、列入上海重点舞台艺术创作规划、体现国家和上海文化艺术水准的重点创作演出剧目和作品。

  二、体现时代精神,反映现实生活,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结合的优秀创作演出剧目、作品和舞台艺术活动项目。

  三、体现优秀文化传统和上海历史文脉,具有较高思想、文化内涵的优秀创作演出剧目、作品和舞台艺术活动项目。

  四、体现创新和探索精神,具有较高艺术品位和独特艺术个性,社会效益良好的优秀创作演出剧目、作品和舞台艺术活动项目。

  五、弘扬民族文化,传承中华艺术,能够“走出去”、扩大中华文化影响力的优秀创作演出剧目、作品和舞台艺术活动项目。

  六、反映儿童和青少年题材,内容积极向上,富有健康情趣和艺术感染力,有益于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陶冶道德情操的优秀少儿文艺创作演出剧目、作品和舞台艺术活动项目。

  七、有利于培养和推出上海舞台艺术创作新人,激发年轻一代创作活力,主要由新人创作演出、并达到一定思想、艺术水准的舞台剧目、作品和舞台艺术活动项目。

  第四条申报资助的舞台剧本创作项目,应是未经发表、演出过的,在申报时已完成详细故事梗概,或已初步完成剧本创作(含根据文学等作品改编)的项目。

  申报资助的舞台艺术创作演出项目,应是在申报时已完成剧本创作,计划在申报年度或下一年度完成排练演出的项目。

  申报资助的舞台艺术活动项目,应是计划在申报年度策划启动或开始实施,并将于当年度或下一年度完成的项目。

  申报时已基本完成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受理申报。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第五条凡具有上海籍户口的公民、在上海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公民、在上海工作并取得在我国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同时具备申报舞台艺术项目有关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本会工作人员除外),均可以向本会申报舞台艺术项目的资助。

  为促进舞台剧剧本创作的繁荣,对为上海有关文艺演出单位进行剧本创作、或舞台剧剧本被上海有关文艺演出单位采用演出的外省市作者,只要确认作品的出品权归上海,也可以向本会申报舞台剧剧本创作项目的资助。

  第六条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须经各参与合作单位在《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盖章同意,再由主办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申报。原创小剧(节)目的创作演出项目,须在演出后申报。

  第七条本会对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广泛的舞台艺术品牌项目,采取优惠措施。凡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自筹资金配比合理、实施措施到位、项目执行诚信度高的优秀舞台艺术品牌项目,采取连续资助2至3年(或2至3届)的办法。一般情况下,连续资助项目比例控制在该艺术门类获资助项目总量的3%以内。

  第八条本会根据上海文化艺术事业发展需要和舞台艺术项目资助总量,以及项目的艺术质量、艺术品种、规模容量、成本投入等,确定项目资助资金额度。在资助上采取向重点优秀创作项目倾斜的办法。对列入上海重点舞台艺术创作规划的重点剧目和作品,将根据具体情况,在以下资助金额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资助的投入力度。

  一、舞台剧剧本等创作项目:

  1、由个人申报、未被列入本市文艺演出单位演出计划的戏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等剧本创作项目,每部资助金额一般在1万元之内;已基本达到演出水平的优秀剧本,可酌情增加资助额度。

  2、由本市文艺演出单位申报或由该单位与作者共同申报,并已被列入本市文艺演出单位演出计划的戏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等剧本创作项目,每部资助金额一般在3—6万元之间。

  3、交响乐、民乐等其他创作作品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资助。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与创作相关方面的需求和支出。

  二、舞台艺术创作演出项目:

  戏剧项目:原创演出剧目每部在80万元以内,一般不超过计划投入总额的50%;重排的修改提高演出剧目每部在40万元以内;传统戏曲的整理改编剧目,每部在25万元以内。

  儿童剧项目:原创演出剧目每部在50万元以内,一般不超过计划投入总额的50%;重排的修改提高演出剧目每部在25万元以内。

  歌剧、舞剧项目:每部在120万元以内,一般不超过计划投入总额的60%;重排的修改提高演出剧目每部在60万元以内。

  音乐剧项目:每部在100万元以内,一般不超过计划投入总额的20%。

  音乐会项目:每台在40万元以内,一般不超过计划投入总额的30%。

  小剧(节)目类项目: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等艺术门类的原创小剧(节)目,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对待,一般每个作品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舞台艺术活动项目:

  基本上遵循谁主办、谁出资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申报单位的自筹资金和配套资金,须达到该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70%以上;本会对舞台艺术活动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计划投入总额的30%。

  第九条本会对专家评审委员会、项目评估组和审定委员会评审、评估和审定通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舞台剧剧本创作项目和舞台艺术活动项目,采取一次性或分期拨款的资助方式。拨款前,本会根据申报者提交的《项目资助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内容和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与受资助方签订《项目资助协议》,双方按照协议执行(《项目资助申报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附件)。

  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本会如发现受资助者在项目申报主体、实施主体、项目策划内容与实施内容、项目经费预算与实际支出等方面,与当初申报时填写的《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又无充足理由时,本会有权对该项目进行重新审定,并采取相应措施。

  受资助者的资金账户以《项目资助协议》中约定的账户为准,资助拨款期限,按照协议规定执行。如获资助者违反协议,弄虚作假、挪用资助经费等,本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撤销该资助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权在拨款前对资助项目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依照国家相关的法规和规章,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

  第十一条申报舞台艺术项目资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者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经营性舞台演出许可证等)复印件一份。

  二、本会《项目资助申报表》一式六份。

  三、申报舞台剧本创作项目,须提交剧本或5000字左右的详细故事梗概一式六份;改编的作品应附原著、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四、申报舞台剧创作演出项目,须提交剧本一份,若通过项目资格认定,须另行提交剧本一式五份;改编的作品应附原著、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五、申报音乐、舞蹈、杂技类创作项目的,须提交作曲(片段)乐谱或录音、录像带等一份。

  六、申报具有涉外性质的舞台艺术活动项目,须提交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或复印件一份,与涉外项目相关的文件或复印件一份。

  七、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

  一般情况下,提交的各类材料均不予退回,请申报者自行备份。

  第十二条本会项目资助评审办公室常年受理舞台剧本创作项目的申报;并在每年的项目申报受理期,受理舞台艺术创作演出项目和活动项目的申报。

  2008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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