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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文学项目资助实施细则(2008年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对文学项目的资助工作,促进文学创作、文艺批评与理论研究的创新发展,多出优秀作品,推进上海文化大都市建设,根据本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2008年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文学项目,主要包括具有较高文学性、学术性和文化价值的文学创作项目、文艺批评与理论研究项目和相关的文学艺术活动项目。

  文学创作项目,主要指长篇小说、长篇报告文学和纪实文学、长篇诗歌,中短篇小说、诗歌、散文专集等创作项目。

  文艺批评与理论研究项目,主要指文学、文艺批评和理论研究课题等项目。

  文学艺术活动项目,主要指与文学创作和文艺批评与理论研究相关的作品、作家研讨、文学讲座和其他相关活动项目。

  第三条本会资助的文学项目主要是:

  一、列入上海重点文学创作规划、具有较高文学性、学术性和文化价值的重点文学创作和研究项目。

  二、体现时代精神、反映现实生活,真实、生动地描绘和展现人民群众在广阔社会生活中的理想信念、创造追求、生存状态和心路历程的优秀文学创作项目。

  三、弘扬民族精神,反映中华儿女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的奋斗历程,讴歌人民,昭示光明,具有较高思想、文化内涵的优秀创作项目。

  四、对文学创作、艺术批评与理论发展具有现实意义或探索创新价值的文艺批评与理论研究课题项目。

  五、反映儿童和青少年题材,内容积极向上,富有健康情趣和艺术感染力,有益于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陶冶道德情操的优秀少儿文艺创作项目。

  六、有利于推动文学观念、内容、风格、流派的积极创新,有利于促进上海文学创作的繁荣和发展的文学创作、研究和活动项目。

  七、有利于培养和推出优秀青年文学创作人才,激发年轻一代创作活力的文学创作、研究和活动项目。

  第四条申报资助的文学创作和文艺批评与理论研究项目,应是

  未经发表出版的,在申报时已完成创作与研究课题的构思框架,或已初步完成创作和研究的作品项目;以专集或合集形式申报的文学创作项目,集子内的新作篇目,原则上应达到50%以上。

  申报资助的文学艺术活动项目,应是计划在申报年度策划启动或开始实施,并将于当年度或下一年度完成的项目。

  申报时已基本完成的活动项目,原则上不再受理申报。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第五条凡具有上海籍户口的公民、在上海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公民、在上海工作并取得在我国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同时具备申报文学项目有关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本会工作人员除外),均可以向本会申报文学项目的资助。

  为促进文学创作的繁荣,对为上海出版单位进行文学创作、或被上海出版单位采用作品的外省市作者,只要确认作品的出版权归上海,也可以向本会申报文学创作项目的资助。

  第六条凡被列入本市出版单位出版计划的新创作和文艺理论研究项目,须由有关出版单位和作者联合申报;由多家单位参与的文学艺术活动项目,须经各参与单位在《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盖章同意,再由其中一家单位申报,原则上由主办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申报。

  第七条本会根据上海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的需要和文学项目资助总量,以及项目的艺术质量、规模容量、成本投入等,确定项目资助资金额度。

  对列入上海重点文学创作规划的重点作品和项目,本会将采取重点倾斜措施,根据具体情况,在以下资助金额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资助的投入力度。

  一、文学创作项目:

  1、由个人申报、未被列入本市出版单位出版计划的文学创作项目,每部资助金额一般在1万元之内。

  2、由本市出版单位和作者共同申报,并已被列入该单位出版计划的文学创作项目,每部(单本)资助金额在3万元之内;文学创作丛书类项目根据选题内容、撰写丛书的作者人数等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或增加资助额度。

  二、文艺批评与理论研究项目:

  1、由个人申报、未被列入本市出版等单位出版或发表计划的文艺批评与理论研究项目,每部资助金额一般在1万元之内。

  2、由本市出版等单位和作者共同申报,并已被列入该单位出版

  或发表、采用计划的文艺批评与理论研究项目,每部(单本)资助金额在3万元之内。

  三、文学艺术活动项目:

  基本上遵循谁主办、谁出资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申报单位的自筹资金和配套资金,须达到该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70%以上;本会对文学艺术活动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该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30%。

  第八条本会对专家评审委员会、项目评估组和审定委员会评审、评估和审定通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文学项目,采取一次性或分期拨款的资助方式。拨款前,本会根据申报者提交的《项目资助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内容和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与受资助方签订《项目资助协议》,双方按照协议执行(《项目资助申报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附件)。

  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本会如发现受资助方在项目申报主体与实施主体、项目策划内容与实施内容、项目经费预算与实际支出等方面,与当初申报时填写的《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又无充足理由时,本会有权对该项目进行重新审定,并采取相应措施。

  受资助者的资金账户以《项目资助协议》中约定的账户为准,资助拨款期限,按照协议规定执行。如获资助方违反协议,弄虚作假、挪用资助经费等,本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撤销该资助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权在拨款前对资助项目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依照国家相关的法规和规章,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

  第十条申报文学项目资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者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等)复印件一份。

  二、本会《项目资助申报表》一式六份。

  三、申报文学创作和文艺批评与理论研究项目的,须提交5000字左右的创作作品或研究课题的构思框架和内容提要,或已初步完成稿或部分完成稿一式六份。同时,须提交具有该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两位专家撰写的推荐信各一份,推荐信中须对申报项目的整体水平作出客观评价。

  四、申报具有涉外性质的文学艺术活动项目,须提交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或复印件一份,与涉外项目相关的文件或复印件一份。

  五、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

  一般情况下,提交的各类材料均不予退回,请申报者自行备份。

  第十一条本会项目资助评审办公室常年受理文学创作项目的申报;并在每年的项目申报受理期,受理文学艺术活动项目的申报。

 

  2008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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