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对群众文化项目的资助工作,活跃群众文艺创作,丰富群众文化活动,提升上海城市文化水平和市民文化素质,推进上海文化大都市建设,根据本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2008年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群众文化项目,主要包括群众文艺创作项目和群众文化活动项目。
群众文艺创作项目,主要指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等艺术门类的创作演出项目,包括原创小剧(节)目的创作项目。这些项目原则上能达到一定的演出场次,并能经常为基层群众演出。
群众文化活动项目,主要指属于群众文化范畴的各类活动和重要赛事、展览等项目。属于“政府购买”的重大群众文化活动项目不在此列。
第三条本会资助的群众文化项目主要是:
一、取得全国“群星奖”、全国“四进社区”文艺展演和市级重要群众文化活动赛事参赛资格,或者深受广大人民群众欢迎和好评的优秀群众文艺创作项目。
二、列入国家有关部门或市委、市政府主办的全国性或国际性文化艺术活动中的优秀群众文化活动项目,或受其委托举办的优秀群众文化活动项目。
三、列入全市重大文化节庆活动中的优秀群众文艺创作和群众文化活动项目。
四、体现时代精神,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具有群众参与性强、受众面广泛、公益性明显,具有可持续发展、并深受广大群众喜爱的群众文化活动品牌项目。
五、弘扬民族精神,传承中华文化,体现上海地域、区域特色和深厚的传统文化底蕴,被列为市级以上(含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保护范围的优秀民族民间民俗文化艺术项目和特色品牌项目。
第四条申报资助的群众文艺创作项目,应是未经发表、演出过的,在申报时已初步完成创作初稿,并计划在申报年度或下一年度完成创作演出的项目;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应是计划在申报年度策划启动或开始实施,并将于当年度或下一年度完成的项目。
申报时已基本完成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受理。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第五条凡具有上海籍户口的公民、在上海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公民、在上海工作并取得在我国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同时具备申报群众文化项目有关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本会工作人员除外),均可以向本会申报群众文化项目的资助。
第六条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须经各参与合作单位在《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盖章同意,再由主办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申报。
第七条本会对群众文艺创作项目和具有广泛群众基础、公益性强、受众面广、社会效益好的优秀群众文化品牌项目,在资助上实行重点倾斜;对一次性的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在资助上从严控制;对一些由区县和基层主办的项目以区县资助为主;对一些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自筹资金配比合理、实施措施到位、项目执行诚信度高的优秀群众文化品牌项目,采取连续资助2至3年(或2至3届)的办法。一般情况下,连续资助项目比例控制在该艺术门类获资助项目总量的3%以内。
第八条本会根据上海文化艺术事业发展需要和群众文化项目资助总量,以及项目的艺术质量、公益性程度、规模容量、成本投入等,确定项目资助资金额度。对群众文化项目采取区县资金和社会资金配套的办法。
一、群众文艺创作项目:
原创的演出剧目每部在10万元以内,一般不超过计划投入总额的40%;原创的小剧(节)目,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对待,一般每个作品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群众文化活动项目:
基本上遵循谁主办、谁出资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申报单位的自筹资金或配套资金,须达到该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70%以上;本会对群众文化活动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该项目投入总额的30%;对区县政府或所属部门主办的大型群众文化活动项目(除列入本市的文化品牌项目外),本会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市里的大型群众文化活动项目,本会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第九条本会对专家评审委员会、项目评估组和审定委员会评审、评估和审定通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群众文化项目,基本采取一次性或分期拨款的资助方式。拨款前,本会根据申报者提交的《项目资助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内容和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与受资助方签订《项目资助协议》,双方按照协议执行(《项目资助申报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附件)。
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本会如发现受资助者在项目申报主体、实施主体、项目策划内容与实施内容、项目经费预算与实际支出等方面,与当初申报时填写的《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又无充足理由时,本会有权对该项目进行重新审定,并采取相应措施。
受资助者的资金账户以《项目资助协议》中约定的账户为准,资助拨款期限,按照协议规定执行。如获资助者违反协议,弄虚作假、挪用资助经费等,本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撤销该资助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权在拨款前对资助项目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依照国家相关的法规和规章,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
第十一条申报群众文化项目资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者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等)复印件一份。
二、本会《项目资助申报表》一式六份。
三、取得全国和市级重要群众文化活动赛事参赛资格或获奖的项目;列入国家有关部门或市委、市政府主办的全国性或国际性文化艺术活动中的群众文化活动项目,或受其委托举办的群众文化活动项目,须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四、申报群众文艺创作项目的,须提交与作品相关的有关材料,如剧本、乐谱、音像资料等,一式六份;改编的作品应附原著、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五、申报具有涉外性质的群众文化活动项目,须提交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或复印件一份,与涉外项目相关的的文件或复印件一份。
六、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
一般情况下,提交的各类材料均不予退回,请申报者自行备份。
第十二条本会项目资助评审办公室在每年的项目申报受理期,受理群众文化项目的申报。
2008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