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对美术(包括书法、摄影,下同)和文博项目的资助工作,繁荣美术、文博事业,促进美术创作,多出优秀作品,推进上海文化大都市建设,根据本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2008年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美术、文博项目,主要包括美术创作项目和美术、文博展览与活动项目。
美术创作项目,主要指美术(含中国画、油画、雕塑、版画、水彩画、漫画等)、书法、摄影、多媒体艺术等艺术门类的大型或主题性创作项目。
美术、文博展览与活动项目,主要指节庆类、纪念类、学术类中具有较强公益性的美术、文博展览、活动、重要赛事项目,以及与美术、文博相关的其他活动项目等。属于“政府购买”的重大美术、文博展览与活动项目不在此列。
第三条本会资助的美术、文博项目主要是:
一、列入上海重点美术创作和美术、文博展览规划,达到较高思想、艺术水准的重点美术创作作品和具有民族性、经典性、公益性、代表性的重点美术、文博项目。
二、体现时代精神,内容健康向上,能艺术地反映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具有时代气息和艺术美感的美术创作、展览项目。
三、反映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弘扬民族精神,体现优秀文化传统或上海历史文脉、具有较高思想、文化内涵的主题性美术创作、展览项目。
四、体现创新、探索精神,有利于艺术观念和艺术流派的创新发展,具有独特艺术品位和良好社会效益的美术创作、展览项目。
五、展示中华文化遗产,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有利于扩大中华文化影响力、增强民族凝聚力、自信心和自豪感的文博展览和活动项目。
六、展示人类文明成果,传播艺术和知识,有利于提升人的文化品位和审美情趣,具有代表性、经典性的美术、文博展览和活动项目。
第四条申报资助的美术创作项目,应是未经发表过的,在申报时已初步完成创作草图或小样,计划在申报年度或下一年度完成创作的项目。
申报资助的美术、文博展览和活动项目,应是计划在申报年度策划启动或开始实施,并将与当年度或下一年度完成的项目。
申报时已基本完成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受理。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第五条凡具有上海籍户口的公民、在上海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公民、在上海工作并取得在我国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同时具备申报美术、文博项目有关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本会工作人员除外),均可以向本会申报美术创作项目的资助;美术、文博展览和活动项目须由单位申报。
第六条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须经各参与合作单位在《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盖章同意,再由主办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申报。
第七条本会根据上海文化艺术事业发展需要和美术、文博项目资助总量,以及项目的艺术质量、规模容量、成本投入等,确定项目资助资金额度。在资助上采取向重点优秀创作和重点展览项目倾斜的办法。对列入上海重点美术创作规划的作品和项目,将根据具体情况,在以下资助金额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资助的投入力度。
一、美术创作项目:
大型或主题性美术创作作品,每幅在1—8万元以内;大型或主题性书法、摄影等创作作品,视具体情况另定。
二、美术、文博展览项目:
大型美术展览项目一般在80万元以内(含相关出版物),不超过计划投入总额的40%;大型文博展览一般在120万元以内(含相关出版物),不超过计划投入总额的30%。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三、美术、文博活动项目:
基本上遵循谁主办、谁出资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申报单位的自筹资金和配套资金,须达到该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70%以上;本会对美术、文博活动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该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30%。
第八条本会对专家评审委员会、项目评估组和审定委员会评审、评估和审定通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美术创作项目、美术、文博展览项目和美术、文博活动项目,采取一次性或分期拨款的资助方式。本会根据申报者提交的《项目资助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内容和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与受资助方签订《项目资助协议》,双方按照协议执行(《项目资助申报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附件)。
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本会如发现受资助者在项目申报主体、实施主体、项目策划内容与实施内容、项目经费预算与实际支出等方面,与当初申报时填写的《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又无充足理由时,本会有权对该项目进行重新审定,并采取相应措施。
受资助者的资金账户以《项目资助协议》中约定的账户为准,资助拨款期限,按照协议规定执行。如获资助者违反协议,弄虚作假、挪用资助经费等,本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撤销该资助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权在拨款前对资助项目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依照国家相关的法规和规章,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
第十条申报美术、文博项目资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者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等)复印件一份。
二、本会《项目资助申报表》一式六份。
三、申报美术创作项目的,须提交作品创作构思、草图或小样一份(或复印件)。
四、申报具有涉外性质的美术、文博展览与活动项目,须提交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或复印件一份;与涉外项目相关的文件或复印件一份。
五、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
一般情况下,提交的各类材料均不予退回,请申报者自行备份。
第十一条本会项目资助评审办公室在每年的项目申报受理期,受理美术、文博项目的申报。
2008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