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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京昆艺术发展基金京昆项目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上海京昆艺术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内设的一个专项基金。为了弘扬、传承、保护和普及民族优秀文化,进一步加强京昆艺术的创作繁荣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上海京昆艺术发展基金章程》和《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申请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上海籍户口的公民;

  二、在上海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公民;

  四、在上海工作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士。

  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承办或协办的项目,应在申报前,先征得各参与单位的同意并协调好内部关系,再提出项目资助申请。

  第三条 本基金主要资助京剧、昆剧等艺术领域的创作、演出、交流、人才培养和文化艺术活动等项目。具体如下:

  (一)京昆艺术创作项目:主要资助列入上海或上海京昆艺术中心重点文艺创作规划,体现国家和上海文化艺术水准的京昆重点创作演出项目;具有较高思想、文化内涵的京昆重点创作演出剧目和作品;体现创新和传承精神,达到一定思想、艺术水准的新编新创的京昆剧目、整理改编的传统剧目,以及为传承名家名作和传统技艺所进行的珍贵艺术资料抢救项目;有利于扶持和推出京昆新人、由京昆新人为主进行的创作演出项目。

  (二)京昆人才扶植项目:作为上海文艺人才基金的补充,主要资助有利于提升演艺人员整体艺术素养的年度专业化集训或考核项目;提高管理人员、青年艺术人才管理水平的进修项目。

  (三)京昆演艺活动项目:主要资助重大的、品牌性的、能体现优秀民族文化传统的演艺活动、京昆艺术宣传推广展示活动、京昆低票价公益性普及演出活动、京昆学术研究、舞台技术科研以及与京昆相关的衍生产品开发等项目。(属于“政府购买”的活动项目不在此列)。

  (四)京昆艺术交流项目:主要资助有利于弘扬民族文化,促进中华文化“走出去”,并推动上海京昆艺术走向全国、走向世界,提升上海京昆艺术事业影响力的区域性和国际性艺术交流项目;政府指令性演出任务和艺术活动项目;京昆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学术研讨活动。(属于“政府购买”的活动项目不在此列)。

  第四条 申报资助的京昆艺术创作演出项目,应在申报时已初步完成剧本创作,计划在申报年度或下一年度完成排练演出的项目;申报资助的京昆艺术活动项目,应是计划在申报年度策划启动或开始实施,并将于当年度或下一年度完成的项目。

  申报时已基本完成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受理申报。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第五条 申报者需提交《项目资助申报表》和相关项目指定提交的有关材料如剧本、音像资料等。

  第六条 本基金项目申报受理工作由本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进行,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和9月,受理周期一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将根据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的统一安排进行适当调整,并下发通知,告知调整内容。

  第七条 申报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按照《项目资助评审办法》实行。由本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资助项目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项目提交本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

  项目资助评审实行专家评审、专业评估、决策审定的“三位一体”的评审机制。专家评审委员会和项目评估组提出项目资助的立项建议和资助金额建议;本基金理事会根据评审、评估结果与建议,审定批准资助项目与资助金额。

  第八条 为了便于专家评委及时了解和掌握申报项目的实际情况,准确判断项目资助的必要性,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可视情况在评审期间参与项目答辩。

  第九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评委遇到与本人相关的申报资助项目时,应当回避。

  第十条 本基金根据上海京昆艺术事业发展的需要和项目资助总量,确定项目资助资金额度。

  一般情况下,京昆原创演出剧目每部不超过150万元;重排的修改提高演出剧目每部不超过70万元;整理改编剧目每部不超过40万元;小剧目类项目每部不超过20万元;列入重点剧目可适当提高资助额度,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本基金资助京昆重大艺术活动项目和艺术交流活动,同时鼓励申报方积极向社会筹措资金。

  第十一条 本基金对专家评审委员会、项目评估组和理事会评审、评估和审定通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资助项目,采取一次性或分期拨款的资助方式,对于周期长、涉及金额大的项目,采取分期拨款;对于周期短、涉及金额小的项目,或已完成50%以上进度的项目,采取一次性拨款。

  拨款前,本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申报者提交的《项目资助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内容和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与受资助方签订《项目资助协议》,双方按照协议执行(《项目资助申报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附件)。

  受资助方的资金账户以《项目资助协议》中约定的账户为准,资助拨款期限,按照协议规定执行。如获资助方违反协议,弄虚作假、挪用资助经费等,本基金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撤销该资助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获资助者须对资助项目单独立账,指定专人负责资助款项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项目资助协议》中的约定使用资助经费,向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和本基金提交《资助项目进度报告表》等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一经审定批准,即由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向社会进行统一公示。

  第十四条 凡获得上海京昆艺术发展基金资助的文化艺术项目,原则上须在其公开刊物或宣传材料上标注“本项目得到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上海京昆艺术发展基金资助”的字样;如遇特殊情况,可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获资助者在项目完成后,须接受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和本基金的项目监管,提交《资助项目成果报告书》和《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并向监管方无偿提供该项目的录音、录像、出版物等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和本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专业人员对已完成的资助项目进行监管、评估、验收和财务决算,并视情况组织审计。对未达到协议规定要求的资助项目,有权责成受资助方进一步修改完善,其费用自理。

  本基金管理办公室对部分大型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的成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报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

  第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获资助者不能按约定实施或完成资助项目时,应及时通知本基金管理办公室。本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将视实际情况延期、终止或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

  经本基金决定终止、撤销的资助项目,获资助者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账目,按要求填写《资助项目进度报告表》和《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提交本基金管理办公室进行清算。

  第十八条 申报京昆项目资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者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经营性舞台演出许可证等)复印件一份;

  (二)《上海京昆艺术发展基金资助申报表》一式十份;

  (三)申报剧本创作项目,须提交剧本初稿或5000字详细故事梗概一式十份;改编的作品应附原著、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四)申报创作演出项目,须提交剧本一份,若通过项目资格认定,须另行提交剧本一式九份;根据名著等改编的作品应附原著、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五)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

  (六)申报方应派专人(或快递)将申请表等相关材料送达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上海京昆艺术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在材料送达前,以任何其他方式进行申报的项目,均不纳入受理范围;

  (七)一般情况下,提交的各类材料均不予退回,请申报者自行备份。

  第十九条 本基金的项目资助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和领导,由本基金管理办公室承担相关的日常工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基金理事会汇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和本基金对本办法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200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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