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文化项目扶持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文化项目扶持贷款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结合本会章程和基金管理办法,以及《贷款通则(试行)》,《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文化项目扶持贷款的宗旨是:运用现代金融品种和工具,推动文化创新,扶持文化项目,高效使用文化发展基金,促进上海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三条本会扶持贷款遵循合理、合法、公开、透明的市场化运作机制。
第二章 扶持贷款的范围
第四条凡是符合上海文化发展方向,资金尚未落实,且有市场潜能和还贷能力的文化项目均可向本会申请扶持贷款,范围包括:文学、影视、戏剧、曲艺、音乐、舞蹈、杂技、美术、书法、摄影、少儿文艺等领域的创作、演出、制作、出版、展览和文化艺术活动等项目。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扶持贷款:
(一)具有上海籍户口的公民;
(二)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公民;
(三)在上海工作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
(四)在上海注册的企业、事业或者社团法人组织。
第三章 扶持贷款的形式
第六条本会文化项目扶持贷款主要采用委托贷款和质押贷款两种形式。
第七条根据文化项目的社会效益评价情况对扶持贷款项目采用不同的贷款形式:
(一)基金委托贷款+本会全额贴息;
(二)基金委托贷款+本会部分贴息(25%、50%、75%);
(三)基金委托贷款+获扶持者全额承担利息;
(四)基金质押贷款+本会全额贴息;
(五)基金质押贷款+本会部分贴息(25%、50%、75%);
(六)基金质押贷款+获扶持者全额承担利息。
第八条本会文化项目扶持贷款的运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对个人申请者,一般以质押贷款的形式给予项目扶持;
(二)对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组织申请者,其文化项目具备一定的社会效益,能基本适应市场化运作的,一般采用质押贷款形式给予扶持;
(三)其他文化项目,一般采用委托贷款的形式。
第四章 申请、审查、评估
第九条申请扶持贷款的项目须符合上海文化发展方向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申请扶持贷款者须向本会提交《文化项目扶持贷款申请表》,由本会办公室进行资质审查。
第十一条资质审查通过者,由本会办公室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商业银行对申请项目进行独立审查、评估和审计。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对通过资质审查的申请项目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对项目预算、项目收支预算进行审核,通过对市场前景、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估,提出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对通过资质审查的申请项目进行独立信用评估。通过进行风险揭示分析,以独立审查意见书形式提出对文化项目的初步扶持贷款方案。
第五章 项目审核和贷款发放
第十四条本会办公室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商业银行等中介机构的独立审查报告提出建议,提交本会审定委员会审核。
第十五条经本会审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申请项目由本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扶持贷款者和商业银行。
第十六条获扶持贷款者凭书面通知向商业银行领取相关借款凭证和合同文本,向本会办理委托或担保手续,提供相关材料向商业银行提出放款申请。
第十七条获扶持贷款者应按商业银行的要求准备贷款发放所需的资料并与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协议。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负责对符合放款条件的项目进行放款操作。
第六章 贷款的还本付息
第十九条获扶持贷款者根据文化项目扶持贷款协议所约定的日期和利息收取方式与商业银行结算应支付的利息。
第二十条对于本会给予贴息的文化扶持项目,根据双方约定,在获扶贷款持者向本会提出支付利息申请后,由本会利息专户划转相当款项至获扶持贷款者开立的扶持贷款项目结算帐户。
第二十一条在扶持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商业银行向获扶持贷款者发出书面通知,获扶持贷款者按规定办理到期还款手续。
第七章 项目监督与特别处理
第二十二条扶持贷款项目实施期间,由商业银行通过对获扶持贷款者账户管理,监督获扶持贷款者按照扶持贷款项目实施进度使用资金,有效控制资金的真实投向。
第二十三条获扶持贷款者应及时向本会提交《扶持贷款项目管理报告》。
第二十四条若获扶持贷款者违反协议,弄虚作假,有挪用扶持贷款的行为,商业银行和本会将中止扶持贷款,追回扶持贷款资金,对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当文化项目扶持贷款事实上已不可清偿或者成为损失类贷款时,由本会审定委员会审核批准进入特别处理条款程序。
第八章 结案
第二十六条扶持贷款正常清偿后,由本会办公室完成扶持贷款项目实施成效报告。
第二十七条当扶持贷款项目的贷款事实上已不可清偿或者成为损失类贷款时,由本会办公室对其进行项目结案审计,并报本会审定委员会审核批准转入特别处理条款程序。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会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试行。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办公室
200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