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上海京昆艺术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内设的一个专项基金,用于发展和扶持上海京昆艺术事业的专项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遵循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关于专项基金的管理制度,运用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申报评审程序,保持管理运行的相对独立、专业、自主。
第三条
本基金接受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评审办公室对本基金评审工作的指导与检查,接受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评估、监管办公室对本基金运作管理的指导与监管。
第四条
基金宗旨:保护、传承、弘扬和普及民族优秀文化,激励京昆创排新编剧目,挖掘整理传统剧目,扶植培养青年人才,资助宣传推广、重大演艺项目与国际交流,努力筹措发展资金,促进上海京昆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本基金遵循公开、规范、高效、专业的原则,管理、运作和筹集艺术发展基金。
第六条 本基金适用于项目资助类申请,不含重大奖励类和优秀人才培养类申请。
第七条本基金基本功能和基本任务:
(一)京昆艺术创作项目:主要资助具有较高思想、文化内涵的京昆重点创作演出项目;体现创新和传承精神,达到一定思想、艺术水准的新编新创的京昆剧目、整理改编的传统剧目,以及为传承名家名作和传统技艺所进行的珍贵艺术资料抢救项目;有利于扶持和推出京昆新人、由京昆新人为主进行的创作演出项目。
(二)京昆人才扶植项目:作为上海文艺人才基金的补充,主要资助有利于提升演艺人员整体艺术素养的年度专业化集训或考核项目;提高管理人员、青年艺术人才管理水平的进修项目。
(三)京昆演艺活动项目:主要资助有利于弘扬民族文化,促进中华文化“走出去”,并推动上海京昆艺术走向全国、走向世界,提升上海京昆艺术事业影响力的区域性和国际性艺术交流项目;政府指令性演出任务和艺术活动项目;京昆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学术研讨活动。(属于“政府购买”的活动项目不在此列)。
(四)京昆艺术交流项目:主要资助有利于弘扬民族文化,促进中华文化“走出去”,并推动上海京昆艺术走向全国、走向世界,提升上海京昆艺术事业影响力的区域性和国际性艺术交流项目;政府指令性演出任务和艺术活动项目;京昆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学术研讨活动。(属于“政府购买”的活动项目不在此列)。
第八条设立理事会,作为本基金的权力机构。理事会由市委宣传部基金捐赠方代表和发起人单位代表等组成。理事会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资助申请、组织项目评审、监管项目运营、接收捐赠和财务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上海京昆艺术中心,基金管理办公室的日常管理运作,纳入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整体管理运行。
第九条本基金运作办法:
(一)根据上海京昆艺术战略规划和发展定位,制定运作、资助计划、方案、规则。
(二)加大对有良好社会效益和市场前景演艺项目的资助力度,可灵活采用项目资助、配套扶持、贴息贷款等资助方式。
(三)鼓励海内外组织、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捐赠,国内组织、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基金的捐赠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
第十条本基金的管理遵循现行财务规定,并建立、执行管理、运作、筹集制度,接受审计部门、主管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资助项目进行全程跟踪评估,及时进行必要调控,确保资助准确有效。
第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基金理事会。本章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