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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办法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基金主要为政府资助公益文化的资金,属公益性、非营利性基金会法人财产,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条 本会基金主要用于:

  (1)资助公益文化。资助有示范性、民族性、经典性、国际性的文化项目,以及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

  (2)推动文化创新。资助具有原创性、创新性、探索性和实验性的文化项目。

  (3)扶植文化人才。资助文化新人的培育和文化艺术人才的引进和进修。

  (4)促进文化交流。资助有助于提升上海文化艺术水平和扩大上海文化影响的国内外文化交流项目。

  (5)开展基金会之间的交流。接受海内外其他基金会的委托,处理相关文化事务,开展双向文化协作交流。

  第四条 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文化扶持和发展的政策,符合本会的宗旨。

  第五条 基金的使用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确保本金的原则。

  第六条 本会基金可以存入金融机构,也可以购买债券等有价证券,但禁止风险投资。

  第七条 本会基金利息收益和购买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收益按一定比例用于扩充本会基金及办公室会务经费。具体的分配比例由理事会决定。

  第八条 本会的日常会务费用及人员开支原则上不得动用基金本金,只能在基金运作的增值部分的一定比例中列支,确需动用本金的,必须经本会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本会基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基金账务,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会的财务进行审查与监督。

  第十条 本会的基金使用和管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基金收支情况定期按规定做出报告。年终决算经审计后,报理事会审核批准,并报送政府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本会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选稿:赵小磊  来源:文化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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