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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丽拿小提琴艺术基金
  俞丽拿小提琴艺术基金简介
  
  俞丽拿小提琴艺术基金是中国第一个以艺术家命名的艺术基金。

  曾任上海音乐学院小提琴、中提琴教研室主任的俞丽拿出生上海。1959年,18岁的俞丽拿首演小提琴协奏曲《梁山伯与祝英台》一举成名。1960年,由她任第一小提琴的《女子弦乐四重奏》在柏林第二届舒曼国际弦乐四重奏比赛中获奖,这是中国首次在国际弦乐大赛中获得成功。三十多年来,俞丽拿不仅活跃在国内音乐舞台上,还多次出访国外演出,经常担任国际国内小提琴比赛的评委。她的学生在国内外比赛上曾多次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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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俞丽拿近照

  俞丽拿小提琴艺术基金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俞丽拿小提琴艺术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经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批准成立的专项基金,隶属于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基金旨在促进我国小提琴艺术的发展和繁荣,通过多种形式促进小提琴作品创作,扶植培养小提琴演奏人才,提高公众艺术素养,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加强海内外小提琴艺术的交流与合作,为发展我国文化事业做出贡献。

  第三条基金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

  二、任务

  第四条基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联络海内外热心于小提琴艺术事业的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争取各种形式的捐赠和支持。

  第五条基金积极推动我国小提琴艺术的发展和繁荣,资助和扶持小提琴作品的创作、小提琴演奏人才的培养和对外小提琴艺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基金通过收藏保存珍贵小提琴乐器,以支持重要的小提琴活动。

  三、董事会

  第七条董事会是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小提琴艺术领域的艺术家、支持小提琴事业发展的企业界人士和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等有关方面代表(席位制)组成。根据需要,董事会会议不定期召开。

  第八条董事会设名誉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董事若干人。董事长、副董事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董事会的职责:

  1、制订和修改基金章程;

  2、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3、审批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4、决定资金资助项目,检查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5、决定基金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基金日常工作由董事长主持。

  四、董事及其他

  第十一条凡同意本基金章程,热心于我国小提琴艺术事业,并能够参加本基金组织的活动、承担基金有关任务的海内外组织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申请并经董事会批准,均可成为基金董事。

  第十二条董事有参与和监督基金各项工作的权力;有参加基金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遵守基金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积极完成基金分配的任务的义务。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和基金财务工作由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和财务部兼任。

  五、基金

  第十四条基金的来源是:政府资助的资金、海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基金依据《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基金用于与小提琴事业相关的项目和活动。基金的各项支出须经董事长和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授权的代表共同签字。

  第十七条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由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负责运作、管理。基金可以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但不得用于风险投资。基金的增值部分由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所有。

  第十八条基金遵守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基金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建帐,年度预决算向董事会作报告。

  第十九条当基金(包括固定资产)不足人民币十万元时,基金应该进行清算。清算后,资产归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所有,基金自行解散。

  六、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权归董事会。

  

选稿:赵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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