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Home >筹资与专项基金 > 正文
 
 
廖昌永声乐艺术基金

  廖昌永声乐艺术专项基金章程(草案)

  一、总则

  第一条廖昌永声乐艺术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经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批准成立的专项基金,隶属于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基金旨在促进我国声乐艺术的发展和繁荣,通过多种形式促进声乐艺术,扶植培养演艺人才,提高公众艺术素养,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加强海内外声乐艺术的交流与合作,为发展我国文化事业做出贡献。

  第三条基金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

  

  二、任务

  第四条基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联络海内外热心于演艺事业的机构、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争取各种形式的捐赠和支持。

  第五条基金积极推动我国文化艺术的发展和繁荣,资助和扶持演唱事业、演艺人才的培养和对外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基金通过演艺人才的培养,以促进上海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

  

  三、理事会

  第七条理事会是基金的决策机构,由文化艺术领域的艺术家、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企业界人士和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等有关方面代表(席位制)组成。根据需要,理事会会议不定期召开。

  第八条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一人,理事长一人,理事若干人。理事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理事会的职责:

  1、制订和修改基金章程;

  2、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

  3、审批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4、决定资金资助项目,检查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5、决定基金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基金日常工作由理事长主持。

  

  四、理事及其他

  第十一条凡同意本基金章程,热心于我国文化艺术事业,并能够参加本基金组织的活动、承担基金有关任务的海内外组织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基金理事。

  第十二条理事有参与和监督基金各项工作的权力;有参加基金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遵守基金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积极完成基金分配的任务的义务。

  第十三条理事会秘书和基金财务工作由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和财务部兼任。

  五、基金

  第十四条基金的来源是:政府资助的资金、海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基金依据《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基金用于与文化事业相关的项目和活动。基金的各项支出须经理事长和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授权的代表共同签字。

  第十七条凡获本基金资助的项目成果,公开发表时均须以适当的方式注明“廖昌永声乐艺术专项基金资助项目”。

  第十八条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由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负责运作、管理。基金可以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但不得用于风险投资。基金的增值部分由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所有。

  第十九条基金遵守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基金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建帐,年度预决算向董事会作报告。

  第二十条当基金(包括固定资产)不足人民币十万元(持续时间一年以上)时,基金应该进行清算。清算后,资产归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所有,基金自行解散。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权归理事会。

选稿:赵小磊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 版权所有 2006
电话:021-62815037(总机)
传真:021-62834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