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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雕塑双年展专项基金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上海国际雕塑双年展专项基金章程(草案)

  

  一、总则

  第一条上海国际雕塑双年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经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批准成立的专项基金,隶属于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基金旨在促进上海城市雕塑艺术的发展,奖励对上海雕塑做出贡献的有关人才,弥补雕塑艺术的资金短缺,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关注上海雕塑艺术事业。

  第三条基金发起人为上海明园艺术中心。启动资金由上海明园艺术中心出资捐赠。发起单位为该基金常任理事单位。

  

  二、任务

  第四条基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联络海内外热心于雕塑艺术的机构、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争取各种形式的捐赠和支持。

  第五条基金将积极推动上海雕塑艺术的发展,为奖励雕塑艺术人才、扶持有关雕塑项目募集社会资金,让国际著名雕塑走进上海,让上海雕塑走向世界。加强上海雕塑界与海内外企业、机构的沟通与合作。

  

  三、理事会

  第六条常任理事单位为基金长期不变的决策核心机构,由发起单位组成。理事会是基金的管理监督机构。根据对基金的贡献,理事可以增选和罢免。理事会会议不定期召开。

  第七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理事若干人。理事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基金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审批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四)决定基金资助项目和奖励人选,检查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五)决定基金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基金的日常工作和筹集运作由理事长主持。

  

  四、理事和其他

  第十条凡同意本基金章程,热心上海雕塑艺术,并能够积极参加基金组织的活动、承担并完成基金交付的有关任务的海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申请并经过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基金的理事或理事单位。

  第十一条理事有参与和监督基金各项工作的权利;有参加基金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遵守基金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积极完成基金理事会任务的义务。

  第十二条基金理事中应有一名理事由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担任;基金的财务工作由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兼任。

  

  五、基金

  第十三条基金的来源是:政府资助的资金;海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基金根据《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金用于上海雕塑发展事业。在基金充足的情况下,经理事会决议和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同意也可以适当用于其他文化艺术活动,以及符合章程规定的活动和项目。

  第十六条基金的各项支出,须经理事长和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授权的代表共同签字。已经基金理事会同意并形成决议,用于“上海国际雕塑双年展”专项资金,经基金理事长授权的代表也具有对“上海国际雕塑双年展”专项资金支出的签字权。

  第十七条凡获本基金资助的项目成果,公开发表时均须以适当的方式注明“上海国际雕塑双年展专项基金资助项目”。

  第十八条基金遵守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基金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建账,年度预决算向理事会作报告。

  第十九条当基金(包括固定资产)不足人民币十万元(持续时间一年以上)时,基金应该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资产归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所有,基金自行解散。

  

  六、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基金理事会。

  

  

  

                                     发起单位(暨常任理事单位)盖章:

  

                                                  上海明园艺术中心

  

                                                      2005年8月

    

选稿:赵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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