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Home >筹资与专项基金 > 正文
 
 
上海广播电视公益宣传专项基金

  上海广播电视公益宣传专项基金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上海广播电视公益宣传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经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批准成立的专项基金,隶属于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基金旨在调动社会力量关注、支持公益宣传事业,推动上海公益宣传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营造上海文明的城市形象,为发展我国公益宣传事业做出贡献。

  第三条基金发起单位为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上海东方之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启动资金由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出资。发起单位为本基金常任理事单位。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委托上海东方之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基金的运作。

  二、任务

  第四条基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联络海内外热心于公益宣传事业的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争取各种形式的捐赠和支持。

  第五条基金将积极推动上海公益宣传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扶持和资助公益宣传,为有关公益宣传项目募集社会资金。加强上海公益宣传事业与海内外企业、机构的沟通与合作。

  三、理事会

  第六条理事会是基金的管理、监督、决策机构,由常任理事单位和其他理事、理事单位共同组成;常任理事单位由发起单位担任,为基金长期不变的理事会组成成员,并为基金事务的核心决策人。一名理事由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人员担任。根据对基金的贡献,理事、理事单位可以增选和罢免。

  第七条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一人,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首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由常任理事单位协商确定,名誉理事长由理事会推荐。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任。理事长(含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理事会的职责:

  1、制订和修改基金章程;

  2、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审批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4、决定资金资助项目,检查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5、增加和罢免理事、理事单位;

  6、决定基金其他重要事项。

  理事单位以指派代表人员(原则上为一名,常任理事单位不受此限)的方式参与理事会,行使与理事一样的职权。

  第九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任理事单位、1/3以上理事或理事单位,可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召开年度理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单位。召开临时理事会,应提前五天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单位;但在紧急条件时在常任理事单位同意的条件下,通知不受时间限制。

  第十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行使表决权,每一个理事、理事单位及常任理事单位均拥有一个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过半数理事表决通过。对第八条第1至5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对任何决议,常任理事单位均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二条理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理事单位代表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基金日常工作由理事长主持。基金的筹集、日常运作事务等由秘书长负责执行。

  四、理事及其他

  第十四条凡同意本基金章程,热心于我国公益宣传事业,并能够积极参加本基金组织的活动、承担并完成基金交付的有关任务的海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单位,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基金理事或理事单位。

  第十五条理事、理事单位有参与和监督基金各项工作的权利;有参加基金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遵守基金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积极完成基金分配的任务的义务。

  第十六条基金财务工作由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兼任。基金理事会有权就基金的增值事项向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询问。

  视发展需要,基金可设监事一名,由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指派人员担任,对理事会的尽责情况进行监督。

  五、基金

  第十七条基金的来源是:政府资助的资金、海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基金依据《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基金用于与公益宣传事业相关的项目和活动。在基金充足的情况下,经过常任理事单位协商通过,也可以适当用于其他文化艺术活动和符合章程规定的项目和活动。

  第二十条基金的各项支出,须经理事长签字认可。

  第二十一条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由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负责运作、管理。基金可以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但不得用于风险投资。基金的增值部分归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所有。

  第二十二条基金遵守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基金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建帐,年度预决算向理事会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当基金(包括固定资产)不足人民币十万元且不足时间持续一年以上时,基金应该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资产归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所有,基金自行解散。

  第二十四条当基金存量不足以支持公益宣传事业,或基金面临清算时,主要通过募集方式解决资金不足问题。除常任理事单位另有决议外,发起单位不承担继续向基金投入资金的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的日常运作、活动开展、基金使用等情况定期在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网站www.shcdf.org上披露。

  基金理事会每年定期向理事、常任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提交基金运作情况书面汇报一份。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权归基金理事会。

  发起单位(暨常任理事单位)盖章:

  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

  上海东方之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005年1月10日

选稿:赵小磊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 版权所有 2006
电话:021-62815037(总机)
传真:021-62834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