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上海海纳百川文化专项基金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上海海纳百川文化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批准成立的专项文化基金,隶属于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基金旨在进一步弘扬上海的城市精神——海纳百川,促进城市间的文化建设,资助和奖励对城市文化事业作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弥补文化产业中“投入大,见效慢”的不足,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关注和投入到上海的文化事业中去。
第三条基金发起单位为上海海纳百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启动资金上海海纳百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资捐赠。发起单位为该基金的常任理事单位。
二、任务
第四条基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联系海内外关心和支持上海和其他城市文化建设的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争取各种形式的资助和捐赠,得到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
第五条基金旨在推动上海文化事业发展,为资助和奖励上海文化界的有识之士,扶持有关文化项目,募集社会资金,使上海海纳百川、蓬勃向上的城市精神更好体现,将更多、更好的文化项目引进上海,让上海更多、更精彩的文化产品走向国际,进一步加强各国、各地区的文化艺术项目的交流与合作。
三、理事会
第六条常任理事单位是基金长期不变的决策核心机构,由发起单位组成。理事会是基金的管理机构。根据对基金的贡献,理事可以增选和罢免,可以不定期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七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理事若干人。理事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八条理事会职责:
1、制定和修改基金章程;
2、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
3、审批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4、研究决定基金资助项目,评定奖励人选,检查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5、讨论决定基金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九条基金的日常工作和集资等运作工作由理事长主持。
四、理事和其他
第十条凡同意本基金章程,关心和支持上海文化事业的,并能积极参加基金会组织的活动、承担和完成基金会交付相关工作的海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批,均可成为基金的理事或理事单位。
第十一条理事有参加和监督基金各项工作的权利;有参加基金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遵守基金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积极完成基金理事会任务的义务。
第十二条基金理事会可设监事一名,由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担任;基金的财务工作由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兼任。
五、基金
第十三条基金的来源:政府资助的资金;海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基金根据《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基金用于上海的文化事业。在基金充足的情况下,经理事会会议和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同意,也可以适当用于其它符合章程规定的活动和项目。
第十六条基金的各项支出,须经理事会和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授权代表共同签字。
第十七条凡获本基金资助的项目和活动,公开发表及宣传时须以适当的方式注明“上海海纳百川文化专项基金项目”。
第十八条基金遵守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的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的监督。基金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建帐。年度预决算向理事会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当基金(包括固定资产)不足人民币十万元(持续时间一年以上)时,基金应该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资产归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所有,基金自行解散。
六、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基金理事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