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艺术发展基金章程
(草案)
一、总则
第一条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艺术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经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批准成立的专项基金,隶属于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基金旨在筹措发展资金,扶植优秀人才,激励作品原创,资助精品力作,支持国际交流,为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表演艺术创新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第三条基金发起单位为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发起单位为本基金常任理事单位。
第四条基金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
二、任务
第五条资助表演艺术创作。资助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及所属艺术院团原创性、探索性、经典性、国际性的表演艺术精品力作的创作和表演。
第六条扶植表演艺术人才。资助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及所属艺术院团艺术领军人才引进和艺术骨干进修提高。
第七条资助重大演艺活动。资助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组织的高层次、大规模、创新性、经典性、综合性重大演艺活动或演艺项目。
第八条资助表演艺术交流。资助有助于提升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表演艺术总体实力、艺术水准和品牌影响力的区域性、国际性表演艺术交流项目。
第九条扩大同类基金交流。围绕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表演艺术发展,与海内外同类基金会建立联系、互通信息、接受委托、开展协作。
三、理事会
第十条理事会是基金的管理、监督、决策机构,由常任理事单位和其他理事、理事单位共同组成;常任理事单位由发起单位担任,为基金长期不变的理事会组成成员,并为基金事务的核心决策人。根据对基金的贡献,理事、理事单位可以增选和罢免。
第十一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首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由常任理事单位协商确定。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职责:
1、制订和修改基金章程;
2、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审批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4、决定资金资助项目,检查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5、增加和罢免理事、理事单位;
6、决定基金其他重要事项。
理事单位以指派代表人员(原则上为一名,常任理事单位不受此限)的方式参与理事会,行使与理事一样的职权。
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任理事单位、1/3以上理事或理事单位,可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召开年度理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单位。召开临时理事会,应提前五天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单位;但在紧急条件时在常任理事单位同意的条件下,通知不受时间限制。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行使表决权,每一个理事、理事单位及常任理事单位均拥有一个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过半数理事表决通过。对任何决议,常任理事单位均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六条理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理事单位代表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七条基金日常工作由理事长主持。基金的筹集、日常运作事务等由秘书长负责执行。
第十八条理事会下设基金办公室,负责接受捐赠、受理资助申请、组织项目评审和资助资金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基金办公室设在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基金办公室的日常管理运作,作为有机组成部分,纳入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整体管理运行之中。
四、理事及其他
第十九条凡同意本基金章程,热心于文化艺术公益事业,并能够积极参加本基金组织的活动、承担并完成基金交付的有关任务的海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单位,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基金理事或理事单位。
第二十条理事、理事单位有参与和监督基金各项工作的权利;有参加基金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遵守基金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积极完成基金分配的任务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基金财务工作由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兼任。基金理事会有权就基金的增值事项向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询问。
视发展需要,基金可设监事一名,由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指派人员担任,对理事会的尽责情况进行监督。
五、基金
第二十二条基金的来源是:政府资助的资金、海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基金依据《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基金用于与艺术发展事业相关的项目和活动。在基金充足的情况下,经过常任理事单位协商通过,基金理事会决定,也可以适当用于其他符合章程规定的项目和活动。
第二十五条基金资助将根据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发展规划,制定运作、资助计划、方案、规则。
第二十六条基金重点资助对有良好社会效益和市场前景的表演艺术项目,资助可采用项目合作、配套资助、收益分成的运作办法。
第二十七条基金建立筹集、管理、运作制度,接受常任理事单位监督。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资助项目进行全程跟踪评估,及时进行必要调控,确保资助准确有效。
第二十八条基金的各项支出,须经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秘书长签字认可。
第二十九条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由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负责运作、管理。基金可以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但不得用于风险投资。
第三十条基金遵守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基金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建帐,年度预决算向理事会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当基金(包括固定资产)不足人民币十万元且不足时间持续一年以上时,基金应该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资产归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所有,基金自行解散。
六、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权归基金理事会。
发起单位盖章:
200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