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明心文化艺术专项基金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明心文化艺术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经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批准成立的专项基金,隶属于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基金旨在促进上海文化艺术的发展,扶植文化人才,促进文化交流,奖励对上海文化艺术事业做出贡献的有关人才,致力于上海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关注上海文化艺术事业。
第三条基金由刘辉鹏先生筹资捐赠发起。基金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
二、任务
第四条基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联络海内外热心于文化艺术的机构、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争取各种形式的捐赠和支持。
第五条基金将积极推动上海文化艺术的发展,为奖励文化艺术人才、扶持有关文化艺术项目募集社会资金,激励艺术原创,支持国际文化交流,加强上海与海内外企业、机构的沟通与合作。
第六条基金通过文化艺术人才的培养,以促进上海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
三、理事会
第七条理事会是基金的管理监督机构。根据对基金的贡献,理事可以增选和罢免。理事会会议不定期召开。
第八条理事会设正、副理事长各一人,理事若干人。理事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基金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
(三)审批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四)决定基金资助项目和奖励人选,检查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五)决定基金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基金的日常工作和筹集运作由理事长主持。
四、理事和其他
第十一条凡同意本基金章程,热心上海文化艺术事业,并能够积极参加基金组织的活动、承担并完成基金交付的有关任务的海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申请并经过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基金的理事。
第十二条理事有参与和监督基金各项工作的权利;有参加基金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遵守基金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积极完成基金理事会任务的义务。
第十三条基金理事中应有一名理事由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担任;基金的财务工作由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兼任。
五、基金
第十四条基金的来源是:政府资助的资金;海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基金根据《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基金用于上海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在基金充足的情况下,经理事会决议和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同意也可以适当用于其他符合章程规定的活动和项目。
第十七条基金的各项支出,须经理事长和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授权的代表共同签字。
第十八条凡获本基金资助的项目成果,公开发表时均须以适当的方式注明“明心文化艺术专项基金资助项目”。
第十九条基金遵守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基金设立独立的银行专用帐户,独立核算,单独建账,年度预决算向理事会作报告。
第二十条当基金(包括固定资产)不足人民币十万元(持续时间一年以上)时,基金应该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资产归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所有,基金自行解散。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基金理事会。
发起人(盖章或签名):
200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