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Home >筹资与专项基金 > 正文
 
 
绿城文化艺术专项基金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绿城文化艺术专项基金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绿城文化艺术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经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批准成立的专项基金,隶属于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基金旨在促进上海文化艺术的发展,扶植文化人才,促进文化交流,奖励对上海文化艺术事业做出贡献的有关人才,致力于上海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关注上海文化艺术事业。

  第三条基金发起单位为浙江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启动资金由浙江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出资捐赠。发起单位为本基金常任理事单位。

  第四条基金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

  

  二、任务

  第五条基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联络海内外热心于文化艺术的机构、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争取各种形式的捐赠和支持。

  第六条资助文化艺术创作。资助文化艺术的原创性、探索性、经典性、国际性的表演艺术精品力作的创作和表演。

  第七条扶植文化艺术表演人才。资助上海文化艺术领军人才的引进和艺术骨干进修提高。

  第八条资助文化艺术的重大演艺活动。资助高层次、大规模、创新性、经典性、综合性的文化艺术重大演艺活动或演艺项目。

  第九条资助文化艺术交流。资助有助于提升上海城市形象和高雅艺术总体实力、艺术水准和品牌影响力的区域性、国际性表演艺术交流项目。

  第十条普及文化艺术教育,奖励文化艺术人才对文化艺术普及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理事会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基金的管理、监督、决策机构,由常任理事单位和其他理事、理事单位共同组成;常任理事单位由发起单位担任,为基金长期不变的理事会组成成员,并为基金事务的核心决策人。根据对基金的贡献,理事、理事单位可以增选和罢免。

  第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首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由常任理事单位协商确定。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订和修改基金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批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四)决定资金资助项目,检查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五)增加和罢免理事、理事单位;

  (六)决定基金其他重要事项。

  理事单位以指派代表人员(原则上为一名,常任理事单位不受此限)的方式参与理事会,行使与理事一样的职权。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任理事单位、1/3以上理事或理事单位,可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召开年度理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单位。召开临时理事会,应提前五天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单位;但在紧急条件时在常任理事单位同意的条件下,通知不受时间限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行使表决权,每一个理事、理事单位及常任理事单位均拥有一个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过半数理事表决通过。对任何决议,常任理事单位均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七条理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理事单位代表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基金日常工作由理事长主持。基金的筹集、日常运作事务等由秘书长负责执行。

  

  四、理事及其他

  第十九条凡同意本基金章程,热心于文化艺术事业,并能够积极参加本基金组织的活动、承担并完成基金交付的有关任务的海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单位,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基金理事或理事单位。

  第二十条理事、理事单位有参与和监督基金各项工作的权利;有参加基金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遵守基金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积极完成基金分配的任务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基金财务工作由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兼任。基金理事会有权就基金的财务工作向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询问。

  

  五、基金

  第二十二条基金的来源是:政府资助的资金、海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基金依据《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基金用于与艺术发展事业相关的项目和活动。在基金充足的情况下,经过常任理事单位协商通过,基金理事会决定,也可以适当用于其他符合章程规定的项目和活动。

  第二十五条凡获本基金资助的项目成果,公开发表时均须以适

  当的方式注明“绿城文化艺术专项基金资助项目”。

  第二十六条基金的各项支出,须经基金理事会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秘书长签字认可。

  第二十七条基金由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负责管理。基金可以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但不得用于风险投资。

  第二十八条基金遵守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基金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建帐,年度预决算向理事会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当基金(包括固定资产)不足人民币十万元且不足时间持续一年以上时,基金应该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资产归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所有,基金自行解散。

  

  六、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权归基金理事会。

  

  

  

                 发起单位(暨常任理事单位)盖章:浙江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

  

                                                    2005年8月8日

选稿:赵小磊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 版权所有 2006
电话:021-62815037(总机)
传真:021-62834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