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完善资助项目监管机制,确保资助资金规范使用并发挥应有效益,根据本会章程及《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资助项目监管工作遵循有序、有效、有益的原则,采取专业化、公开化模式,注重发挥资助项目在推动文化创新、扶植文化人才、实施精品战略、促进文化交流中的作用。
第三条 本会下设资助项目监管办公室,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第二章 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会以政府委托资金进行资助的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监管内容涉及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项目预期效益实现情况等。
第三章 形式
第六条 本会聘请一批在文化艺术领域有较高专业造诣又熟悉文化市场运作的专家,组成资助项目监管咨询专家库,为监管工作提供咨询。
第七条 本会委托咨询服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资助项目实施专业化监管。
第八条 本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通过综合分析,对各资助项目按不同类别实施监管。
第九条 本会建立资助项目责任主体诚信评估档案,作为日后本会接受申报和评审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本会对重点监管项目建立后评估档案,作为衡量该项目是否具有后续资助价值的重要尺度,也作为改进本会资助和监管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实施
第十一条 本会根据资助项目责任主体与本会签订的《项目资助协议》实施监管,项目责任主体应主动配合本会的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参考监管咨询专家的定性分类意见,结合《资助项目监管分类测评指标》分值,将资助项目分为重点监管、适度监管、信用监管和后延监管等类别。
第十三条
本会要求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的资助项目责任主体,分阶段提交《资助项目进度报告表》、《资助项目实施情况问询表》、《资助项目月/季度收支统计明细表》和《资助项目成果报告书》。本会组织监管咨询专家和专业机构对资助项目实施全程跟踪、督察、评估和审计。项目监管完成后,本会结合专家和专业机构意见形成监管报告。
第十四条
本会要求被列入适度监管对象的资助项目责任主体,根据资助项目进度,按时提交《资助项目进度报告表》、《资助项目实施情况问询表》和《资助项目成果报告书》。本会组织监管咨询专家和专业机构对资助项目进行阶段抽查、实施情况问询和事后评估、审计。
第十五条
本会要求被列入信用监管对象的资助项目责任主体,采取自我监管的方式实施监管,按时提交《资助项目进度报告表》和《资助项目成果报告书》。本会视项目情况组织监管咨询专家和专业机构对资助项目成果进行评估、审计。信用监管对象为具有多次项目实施经验,且在项目实施中没有任何违规违约行为,在本会具有良好信誉记录的资助项目责任主体。
第十六条 本会要求被列入后延监管对象的资助项目责任主体,向本会提交《资助项目成果报告书》。待资助项目完成后,本会视项目情况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在监管实施过程中,本会根据监管咨询专家和专业机构的巡查、督察意见,适度调整监管等级。
第十八条 本会组织监管咨询专家和专业机构对重点监管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施后评估,并建立资助项目后评估档案。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本会对未能严格履行《项目资助协议》,存在敷衍塞责、成果草率等现象的资助项目责任主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整拨款进度、暂停拨款或缩减资助金额等措施予以规范。
第二十条
本会对在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挪用资金、侵犯知识产权或其它有违社会公德行为的资助项目责任主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日后不予资助等措施加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经本会决定终止、撤销的资助项目,本会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收回资助款项。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有关资助项目责任主体不能如期完成资助项目,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7日内向本会书面提交延期申请报告,经本会审核批准,可延期完成资助项目。
第六章 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会以简报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阶段性监管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会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资助项目责任主体发出警示或调整建议,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会以综合报告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监管报告。年度监管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会拥有本办法解释权。